http://www.chlegal.tw/ 智晟勤創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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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所喬遷通知>(2022.10.01)
◆本所陳志隆律師受新北市議員林秀惠市議員邀至台北縣敦親睦鄰協會生活法律講座演講,圓滿成功,感謝各界鄉親蒞臨指導。(2014.08.15)
◆本所陳志隆律師受麒策品牌顧問公司邀請於8/14借台中外貿協會舉行<2014兩岸品牌創新論壇>演講,圓滿成功,感謝各界朋友蒞臨指導。(2014.08.14)
◆【敬邀】本所陳志隆律師受麒策品牌顧問公司邀請,將於8/14至<2014兩岸品牌創新論壇>演講,歡迎各界朋友蒞臨指導。(2014.08.08)
◆本所陳志隆律師受邀至<新北市 中港國小>演講。講題:法律人的生涯規劃。(2014.06.09)
◆ 第三屆<2014雙星品牌論壇>於2014.06.06松山文創創意登場,圓滿成功。(2014.06.06)
◆ 第三屆<2014雙星品牌論壇>於2014.06.06松山文創創意登場。本所陳志隆律師受邀為與談人,誠摯邀您共同來參與!(2014.05.25)
◆本所陳志隆律師受邀參加本所客戶所代理的韓國品牌<Holika Holika>忠孝旗艦店開幕。(2014.05.11)
◆本所陳志隆律師受<醒吾科技大學 餐旅系>系主任許燕斌先生之邀請至餐旅系演講,講題:法律與責任。(2014.03.18)
◆本所於102.12.18與胡碩勻會計師、富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林异圻顧問共同舉辦【中小企業拓銷海外佈局規劃 您準備好了嗎?】論壇,圓滿成功,謝謝各位蒞臨指教(2013.12.18)。
◆本所將於102.12.18與胡碩勻會計師、富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林异圻顧問共同舉辦【中小企業拓銷海外佈局規劃 您準備好了嗎?】論壇,歡迎各位蒞臨指教(2013.12.10)
◆本所陳志隆律師受顧問客戶<幸福空間有限公司>之邀請錄製百萬裝潢抽獎見證活動(2013.09.26)
◆本所與<麒策品牌顧問公司>以及<麥傑廣告公司>合辦之『2013雙星品牌論壇: 品牌創新金三角』圓滿成功(2013.03.28)
◆本所陳志隆律師受邀擔任<中華民國紳士協會淡水分會>法律顧問(2013.01.01)
◆本所陳志隆律師受邀到<華可貴股份有限公司(YKK)>作企業演講。講題:商務契約實務。(2012.08.23)
◆本所陳志隆律師受邀參加本所客戶所代理<韓國-JETOY>品牌-甜蜜貓選拔暨簽名會(2012.08.09)
◆賀 新北市新世代扶輪社授證一周年紀念慶典活動圓滿成功(2012.06.08)
◆本所陳志隆律師受邀到私立開南商工作法治教育宣講。講題:智慧財產權概要。(2012.02.22)
◆本所陳志隆律師榮聘為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律師(2012.01.01)
◆本所陳志隆律師加入新北市新世代扶輪社 配章典禮(2011.12.23)
◆勤創國際科技法律事務所 開幕公告(2011.03.01)

◆谷阿莫的背水一戰:詼諧仿作(parody)是否為合理使用?合不合理要看法院的臉色了!(2017.04.25)
◆著作需具有「原創性」,才會受到著作權法之保護。而「編輯著作」亦須具有原創性。(2014.07.23)
◆網路上的圖片,只要符合著作權法上著作之要件者,不是人人都可下載;也不可以因人人都在下載的圖片,就誤認為下載合法。(2014.07.23)
◆著作於完成時,就會受到著作權法之保護。且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標的,需具有原創性。就攝影著作為例,單純拿起相機拍攝,因無法將攝影者心中的想法表達,不具有原創性,此等照片在實務上並非認為係受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標的。(2014.07.23)
◆要證明商標有使用之事實,仍需提出商品與商標結合使用狀態之證據;「他人先使用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之商標」,雖不以在國內外註冊為必要,惟該商標仍應具有合法正當之先使用權源,始該足之。(2014.06.22)
◆是否一經標示於產品包裝或出現於產品廣告、說明書內之文字、圖樣,即當然構成商標之使用,而需負商標侵權之責任?(2013.05.26)
◆商標權利人及被授權人之使用,均為商標之使用;縱商標權利人與被授權人間並未為授權之登記,亦不影響被授權人使用商標之事實。(2011.06.25)
◆著作權法中關於「應用美術著作」或稱「美術工藝品著作」之保護(2011.04.11)
◆關於台灣使用商標是否要求圖示標示"R"或®之疑慮(2011.03.12)
◆台灣商標法上所稱,商標在台灣之「使用」之意涵為何?公司名稱的使用,是否為商標法上的使用?(2011.03.12)